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三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我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年不少于4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以下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夫妻为双职工的,每年4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双方有单职工的,每年4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方发放;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在乡镇统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明确经费渠道;半年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包括计划外),由用工单位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必须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此证将无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如果个人各方面条件具备,有关单位仍不能按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应到当地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在申领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持证退休职工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是否享受过加发5%退休养老金待遇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监督企业落实本办法实施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财政部门负责本次奖励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工作;经社区、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个人退休养老金社会发放账户发放到人;改发办负责将一次性奖励金纳入今后企业破产清算内容。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扎口单位。
具体发放程序另行制订。
[ 本帖最后由 zym.xs 于 2009-5-2 20:36 编辑 ]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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