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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 (值得他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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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07:4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对全县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
建  湖  县  监  察  

建  湖  县  人  事  

建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建  湖  县  财  政  局

建  湖  县  教  育  局


建监发〔2008〕2号




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关于对全县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建湖县监察局       建湖县人事局       建湖县编办



建湖县财政局                        建湖县教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对全县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的
处 理 意 见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就县教育系统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的原则
1、依法处理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清理与规范并举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处理的方法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编不在岗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特殊情况需返岗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返岗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作自动离职处理
(1)超过病事假期限不上班的;
(2)到县外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的;
(3)脱产学习毕业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
(4)其他擅自离岗的情形。
2、休病假、请事假的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审批手续。1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 1个月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其工资、福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规定时间履行审批手续,或者经审核属无正当理由休假的,作擅自离岗处理。
休病假1个月以上的,报批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病事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工作和有报酬的活动。
3、脱产学习的在读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与原单位签订协议,报县教育局审批并报县人事局、县编办备案。协议要明确学习期限、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及学习后回单位最低服务期限等内容。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履行报备手续的,作擅自离岗处理。
4、在县内服务企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报告,分别经单位和县教育局研究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审批。经组织批准在县内服务企业或自主创业的,其编制、工资待遇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盐发〔2006〕32号)文件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规定时间履行报批手续或未经批准离岗的,作擅自离岗处理。
5、县外国语学校借用的人员按县编委会办纪要精神处理。
6、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借用的人员,由县教育局和人事局(编办)拿出具体方案另行处理。
三、处理工作程序
除被县外国语学校和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借用的人员外,对其他在编不在岗人员均按下列程序处理:
1、通知公告(2008年11月20日前)
由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在盐阜大众报发布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公告;同时,由所在单位向在编不在岗人员送达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可送达其近亲属。
2、本人申请(截止2008年12月31日)
在编不在岗人员到原单位办理辞职、调动、返岗、脱产学习、服务企业、病事假审批手续,填写好相关表格,提交有关材料。
3、组织审批(2009年1月10日前)
各单位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各类审批材料(含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审批材料)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各类审批材料在2009年1月15日前审核结束。
4、处理执行(2009年1月20日前)
(1)转移调动人员的工作、工资关系;
(2)公布自动离职人员名单;
(3)停发自动离职及辞职人员工资,取消编制;
(4)安排返岗人员工作;
(5)做好其他处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要坚持公开透明。各单位从2008年11月20日起,必须公示以下内容:对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方法和工作程序;在编不在岗人员姓名、离岗时间、去向或原因、处理结果。
二要严格规范操作。必须坚持按程序处理,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尤其是通知公告程序,应想方设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做好政策宣传,不能简单化。要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存本次专项清理工作资料。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清理工作实行各镇教育干事、各校校长负责制。要严格按照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吃不准的事项要及时向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请示,不得自行其事。凡弄虚作假、设置障碍、影响本次专项清理处理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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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06:20:1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盐都早弄过了
6#
发表于 2009-4-16 14:35:27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处理!!!!
5#
发表于 2009-4-10 12:36:55 | 只看该作者
楼上二位说的真好,确实就是这样的,不服不行啊
4#
发表于 2009-4-10 10:20:07 | 只看该作者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3#
发表于 2009-4-10 10:17:16 | 只看该作者
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
2#
发表于 2009-4-10 08:56:46 | 只看该作者
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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