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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杰校长给教师的一百条新建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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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1:1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四十一条 谁是学校的主人

领导说,教师是学校的主人,就如同我们说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翻了身当家做了主人。而政府官员呢?他们是公仆,他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他们不能享受任何特权,衡量他们工作好不好就要看他们是否在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质量高不高。那么,这样推演下来,学校的主人自然是教师了,教师当家作主,校长和部门主管呢?他们是公仆,是为教师服务的。

我是从教师做到校长的,这一路的经历告诉我,作出这样的简单推演是错误的,不仅逻辑前提错误,而且逻辑结果也错误,用术语说就是“不真”。首先学校不是国家这个大概念的缩小,学校与国家甚至是不同“种”的概念;其次,教师事实上不是学校的主人。我甚至发现,学校居然无主人!

至少现在看来,我们身处一所无主的校园。

首先,学生是主人吗?不是,因为当我们在决定学校大事的时候不会去听学生的意见的。笑话!听那些不谙世故的孩子?他们是孩子,他们连自己的命运都无法把握,还能决定学校命运?

第二,教师是主人吗?不是,教师是被管理的对象,只有被监督,哪里有什么做主人的感觉?不!不时有做主人的感觉,在学生面前做学生的主人,替他们安排好在校学习生活的每一分钟,这时候像个主人,只是这时是学生的主人而非学校的主人。怎么才是做学校的主人?学校的重大决策你参与吗?参与的程度如何?学校经常听你的意见吗?你的意见如果合理,会被采纳吗?学校事务你有权知道、有权质询吗?校长决策错误,你可以反对吗?如果没有,那么很遗憾,你不是主人。

第三,校长是主人吗?好像是,因为很多人称校长为“老板”,现在是校长负责制了,校长是法人代表,其他人都是校长聘用来为他服务的,当然他就是主人了。可又好像不对,校长从哪里来的?是教育局派来的,校长是被“派来派去”的人,校长是一个连自己的命运都无法掌握的人,怎么会是学校的主人呢?还有,校长可以决定学校搬迁或不搬迁吗?不行;可以决定招多少学生、哪些学生要招哪些不招吗?也不行;可以决定学校撤掉或合并吗?更不行。那好,校长既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也无法掌握学校的命运,谁说校长是学校的主人?

第四,教育局是学校主人吗?首先教育局不是人,而是政府的一个教育事务的主管机构。那局长是主人?好像也不是,因为局长不少呢,有人管初中有人管小学有人管教学有人管德育有人管体育卫生有人管创收三产基建,还不少局党委书记呢!他们都是主人?不,因为他们虽然在主席台上布置工作下基层指导工作,可是他们不决定学校事务,他们不会为北郊学校办得不好承担责任的。世界上哪有可以不负责任的主人?

所以,在计划经济时代和社会转型期,可以遗憾地宣告:公办学校的主人缺席。连局长、校长在内的每个人都是“打工仔”。

那是很可怕的一种情形。可怕在哪里?可怕在教育局领导下了指示学校照着做了,可一旦做坏了,教育局不负责任。校长干得很好,不会增加收益,反而为了干得好一些却要承担风险;干得很糟糕,或许换一个地方再做校长,却可以“毫发无损”。教师反正打工,没本事的混一天算一天,只要不出格不撞“高压线”就行,有本事的到哪里教书都一样,此外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至于学校发展战略之类的问题“关我嘛事”。幸好我们有一批德高望重的局长,爱校如家的校长,敬业管岗的教师,否则,我都不敢“否则”了。

既然无主人的学校充满危险,那么谁来补主人这个位呢?

我想,得我们每个人一起来当。首先校长来当主人,不当代理人而是当主人。怎么当呢?用制度来当。用什么制度当?用以下三个制度:1.用《学校章程》来依法保障北郊学校权益。学校章程用文字界定了学校与教育局的关系,使学校可以完全名正言顺地“自私自利”。在法人代表看来,没有比学校利益更重要的利益。2.用“校长负责制”限定校长的责权利,尤其要明确表述“责”,这些条文规定每一个北郊学校校长,不管他是谁,曾经为学校立过什么功劳,只要他哪些工作做得不好那他就要负责,什么是负责?负责就是要让他付出代价,直到让他“滚蛋”。3.用“教代会”制度实施学校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让教代会在维护教师权益和决定学校命运上有更大发言权。

第二,要教师来当主人。怎么当法?1.依法维护自己权益。只有懂得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才会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学校中最重要的关系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为与学校有契约,这份契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教师才可能从依附于学校的“单位人”进步为“契约人”,这样教师才可能升格到主人的位置。2.勇于批评校政,这是一种勇气也是一种责任。一所学校之所以有希望,就在于她永不停歇自己的脚步,进步是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过程,“横看成岭侧成峰”,也许真正准确的眼光和超人的智慧正来自于第一线的教师。3.关注全局。学校虽小却也有全局,只有不局限于眼前的工作,放眼学校发展走势,将自己融入学校大局之中,才能把握更多的个人发展的机会,因为个人与学校也是互动的。

每个人都把学校当自己的产业和事业,北郊学校终将有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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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6:49:39 | 只看该作者
很好的一本书 好好看看
17#
发表于 2009-9-6 06:37:58 | 只看该作者
能否给公务员也来这么100条建议,算了,那是建议,就是决议也不一定就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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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8:38: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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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3:39: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很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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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5 06:30: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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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11:38:44 | 只看该作者
供学习参考,
12#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11:38: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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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11:37:13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条 顺乎人性是最美


我反对任何形式的对教师形象的说教,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一种假定的形象用来描述或约束教师群体的形象,更没有一个固定的画面去绘制或限定教师个体的形象。

而我们习惯的思维方式却总要使丰富多姿的生命体凝固在统一的模子里,似乎只有这样完成了用于衡量每个人的尺度,我们才心免我们说女孩子要像女孩子,男孩像男孩;领导要像领导.下属像下属;父母要家父母,子女要像子女;也终于有了学生像学生,教师像教师,或是如何像学生如何像教师之类简直无法讨论,并且讨论了也不会有任何意义的话题。

形象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外部行为表现的一种抽象概括,有时我感觉疑惑,是先有形象标准,我们才学会做一名教师,还是我们做了教师之后才有对教师个体或群体形象的抽象概括?假定事先有了“应然”的一个标准作为面具,然后我们每一个人都努力戴上这个面具,也不管这个面具是否适合我的精神气质,那对我就会是一种折磨和威压。而我们的传统却恰恰偏爱人物形象的“类型化”,当一想起英雄形象,那他一定高大魁梧浓眉大眼气吞山河,当一想起教师就是威严中又造些慈祥,然后再用这个标准去审视身边的人,说这个人像小偷不像英雄,那个人像调皮的毛孩子不像老师。我们这种习惯思维根植在文化之中,可能国粹京剧中的人物形象就是类型化的典范吧。

一旦将“教师形象”放到“民间”来讨论,那观点一定难以统一,教师对教师形象看法不一,学生对教师期待不同,家长对教师要求也各异,不同年龄不同阶层不同经历的人意见可能都不一致,甚至有可能差异较大。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必然导致需求的多样化,那是时代进步的标志,如果到今天我们居然还在讨论教师作为一个职业应该有什么统一的形象标准,那实在是逆潮流而动了。而且,因为事实上教师形象讨论的复杂性,倒使人们再一次使用类型化简单化的传统方式来描述教师,说教师应该像“妈妈”,或者说教师应该像“朋友”,我认为这样的讨论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妈妈”或“朋友”

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尚且是等待讨论的话题。如果有人说教师应该“无私奉献”或应该“爱孩子”,或应该“勇于创新”,那更是文不对题了,形象是外部表现,是每个人独有的精神气质的外部表现,也许内心并不太喜欢孩子的人倒具有爱孩子的行为倾向,心口不一、言行不一在我们周围也许并不少见。可能对教师形象的大讨论最后总要等到官方“钦定”了标准才算一个了断,而有了这个权威论定的形象标准,教师们淡然处之似乎不在意料之外的。

如果对教师职业有什么一致性的要求的话,我认为无非要求教师遵守教师职业的基本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本身也无任何特殊之处。凡是和人打交道的职业道德大同小异,无非是要求你把人当“人”来看待,即平等、尊重和善待。我们有时批怦一个教师不遵守师德规范,比如侮辱学生,有偿家教之类的问题,这些都不是违反教师职业特殊的道德规范,而是违背了做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或违背作为服务性行业的一员的基本道德。通过既定的教师师德规范将教师职业神圣化,倒是对树立教育整体行业形象不利的做法,我认为在教育民主化平民化的今天,真应该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教师悄悄地走下坐了几千年的神坛也真应该告诉所有人,教师,每一个教师都是普普通通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神。

走下神坛摘掉面具的教师才有跌力呢?

你问一问学生就知道了,他们的喜好多种多样,喜欢老师爱开玩笑,喜欢看老师自己犯了错抓头皮的样子,喜欢老师和他们谈明星逸事为更爱哪个而争得面红耳赤,喜欢老师讲义气够朋友,喜欢老师突发奇想带他们一起去郊游,喜欢看老师在操场上拔河摔倒在地时的窘态,喜欢听老师在台上唱歌而巨音很不准呐。

这时你会发现老师与学生的心贴得最近;有时,你不舒服,像别的普通人一样捂着自己的肚子或是沙哑着嗓子,孩子们那一双双眼睛满是关切,你告诉他们你最近不高兴很失望,或者最近有好多好消息,他们的注意力全在你脸上;他们是那么讨厌老师摆架子,他们宁愿他们的老师有很多小缺点,然后他们有资格当你面评论你的小缺点希望你改正时,这时学生是多么爱你!

这样的老师充满勉力。

因为那么吸引学生的是你的个性,是人的个性,你带有一切人性的弱点与优点。首先是真实的,而且是善意的,因而也是最美的。

所以,当老师,首先是当回自己。

不要你刻意扮演,更不要老想着证明自己,证明自己像个老师;你无须证明的,你就是老师,如果你真实,如果你善良,如果你有学问,那么尽情地在学生面前表现你自己吧,当你表现自己的时候,在学生心中,尽管你不高大,也不漂亮深洒,但是你最美。到将来,学生们长大成人了,他们彻底忘记了所有学过的知识,却一直没有忘记你,还到你家看望你,是因为可以一起回忆在小小的课堂里发生过的一幕幕触手可及的故事。

而当你做个老师,终于可以在脑子里抹干净了所谓“学生形象”之类刻板僵化的人物面具,那么,你突然发现,学生那么值得去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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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11:36:46 | 只看该作者
教师首先是一个专业人员,教师就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人员,教育教学活动不是一般人能做的,所以有教师资格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也就有了专业发展一说。从法律角度说,“专业人员”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只是对其职业特性的描述而已。而我们在谈论教师权利问题时,我们所称的“权利”是个法律概念。

从法律角度看,教师就是学校的雇员,因为按法律,教师由你校长聘任的,并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保证了你与教师之间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这就形成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学校和教师间全部权利义务的安排完全由合同约定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对教师的聘任、解聘,教学任务的布置、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薪酬、奖励和惩戒,教师的晋升和降级,以及其他方面涉及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都在合同中被尽量全面而明确地约定了。这样看来,教师应该是雇员。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制就是指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认教师受聘的职务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制度,表明学校和教师是雇佣关系,可是这一关系至今没有被广泛接受,人们往往认为教师一旦仅仅是个雇员,就太贬低教师了,毕竟教师是个崇高的职业!

所以有人认为教师应该是公务员,我国法律也明确了教师的收入应不低于公务员。在日本、法国、德国,公立学校的教师由政府任用,教师与一般公务员的身份基本上无异。你教师作为公务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完成国家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为什么这些国家将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位于公务员?我想主要是因为公务员的社会地位较高,职业也比较稳定。可是,我国关于国家公务员所有法律文件均未将教师列入公务员系统。没有列入公务员或许是件好事,因为公务员通常是按照上级领导或机关的指令,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从事工作的,按照行政立法的本意,公务员的一举一动都要有法律依据,即依法律明确规定和法启程序从事其职务行为,但是教师的工作特性又要求教师有相当程度的自由空间,要是教师真是公务员,也许就只能“死教书”了。

所以,教师的尴尬之处就是,他不是专业人员,也不是雇员,又不是公务员,可他又全是。在英、美国家,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两重身份,公立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教师与地方政府当局签订合同,教师在按照合同履行教学职责的同时,享有某些公务员的特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既可以选择根据契约关系向法院诉讼,也可以选择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

有学者认为,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基本上也是这样一种双重身份。因为教师兼具公务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所以在合同中文本中都要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权,以及教师被解聘的条件和程序,但是,合同文本还应着重约定教师的教学自由、学术自由的范围和限制条件,明确学校管理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这是我们要讨论的关键问题,即,我们常常忽略了教师的教学自由,而恰恰教学自由是教师的核心权利,这一权利关乎课改成败。

我的观点是,为确保教师更好地完成课程角色,并使课改获得可见的成功,教师的教学自由就应依法扩大,在法律中这叫“增权”,具体来说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对传统教学境遇下教师基本权利的强调与维护,其次是基于新课程应当赋予教师哪些新的权利。前者是教师专业活动的根本保障,也是考虑新的权利赋予的基础;而真正意义上新增的权利会使教师获得在课程中的解放,提升教育的品质与境界,反过来更好地促动教师自主化专业成长和权利的共享。

在具体做法上,首先是确保《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学自由,因为教师劳动是高智力的,需要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及创造力,教师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要有“临时处置权”,因此,法律应赋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较大自主权,让教师有权力决定课程的基本进度,决定教学的基本方法、教学基本内容的设定、教材的选择、考核的标准和方式等,所以教师其实历来被认为是“自由职业者”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教师法》所罗列的教师六条主要权利中,第一项就规定教师的教学自由权了,这一条款表明“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而紧接着第二项就是是学术自由权,《教师法》中的这一条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什么是学术自由?其内涵是,学者应持中立的立场和独立的地位,应保障教师学术方面的言论自由和发表学术研究成果的自由,有了学术自由才有真正的教学自由。第三项权利是教师对学生的督导权,就是指教师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权,《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权利实际上包括三项权利:一是指导权,二是评价权,三是惩戒权。当然,惩戒不能超过学生身体所能承受的一般限度.更不能给学生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伤害。

当我们明确了教师各项教学自主权后,我们一是要反思,反思我们做校长的是否会有意无意地侵犯到了教师的权利,二是要拓展,拓展教师的教学自由。目前看来,以校长为首的学校行政力量至少在以下三方面侵犯到教师的教师自由:

一是以抓课堂教学为名,干预教师的教学进度、方法、内容,往往过份强调统一进度、集中备课,并强制性地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和方法;

二是以抓教与学两方面的质量为名,干预教师自主评价学生的权利,我们往往规定教师的评分标准和方式,推行“背靠背”命题,要求“跨年级阅卷”等等,剥夺了教师的评价学生的一部分权利;

三是行政权干涉学术权,甚至替代学术权,校长或校长代表的行政力量强力推行某项教改实验,并扮演评判者的角色,不仅导致了较严重的教育“学术腐败”现象,更使得教师的学术言论自由受到抑制。

说到底,课改的成功现在取决于能不能拓展教师的“课程权”?我觉得新课改要赋予教师新的课程权利,一要赋予教师课程决策权,让教师参与课程决策以提高新课程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二要让教师拥有参与课程设计权,教师是课程实施的主体,他们最了解学生对不同课程的反映和各课程要素作用的机制与效果。

可是,课程权或者其他所有的“权利与自由”的拓展都取决于两个因素:

1、教师的现实能力能否担当此权利与自由,一个理性和道德自律的教师才能更好地担当。那么,我们是先赋权还是先让他们具备能力?

2、权利与自由一向与行政权力或其他权力处在博弈之中,他们构成了此消彼涨的关系中,也就是说,教师赋权就意味着行政权力的退出,意味着教师越来越不是一个员工和雇员。那么,是先赋权再撤除行政权,还是行政权先撤出再赋权?

也许,我本文所讲述的问题是个“假问题”,那是以为在学校办学自主权都没有依法落实的情况下,却讨论教师课程权,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但是,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至少可以给困境中的教师一个交代,今天的教师为什么难当,而总有一天,当教师是一件幸福的事。因为教育必须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权利”时代,而目标也是十分明确的。而真正的困境在于,无论教育官员、校长还是教师,我们谁都无法超越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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