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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师六年换岗学校禁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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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12:2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苏教师六年换岗学校禁划重点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      csj.xinhuanet.com       2010-02-26 09:27:11           新华日报 蒋廷玉 陈晓春 李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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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义务教育继“免费时代”之后,下一步会有哪些新利好?省政府法制办22日起向社会公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传递出诸多政策信号,引起各方热议。     教师定期换岗,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应当流动。     南京一位普通初中校的校长认为,教师流动有两个好处,首先是促进教育均衡,拉平各学校之间的差距,遏制“择校热”。其次,有利于教师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到底是一个好老师成就一批好学生,还是一批好学生成就一个好老师?这位校长指出,不少普通学校的老师持后一种观点。如果实施教师交流制度,名校教师流动到普通学校,仍然能够业绩突出,毫无疑问这是一位好老师;如果离开原来优质生源土壤就陷入困境,就不能说这是一位好老师;而普通学校老师流动到名校,也会产生一种激励——要比前任老师教得更好,至少不能差。     南京一位名校优秀教师也认同教师六年一换岗,但也有所顾虑:“名校大多是百年老校,如果老师大规模流动,就可能会造成这些学校传统特色消失。同时,名校教师到普通学校后,可能会引发心理不适,需要较长的适应期。”     在一家网站的调查中,超过70%的网友认为这项举措很好,均衡了教育资源;近1/4的网友认为举措不好,频繁变动反而易造成资源浪费;少部分网友认为《办法》缺乏周密思考,施行起来可能存在问题。     遏制择校热,不得划分重点非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     “这个意见非常好,因为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导致‘择校热’,是老百姓对义务教育最不满意的地方。”江苏省教科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张扬生指出,“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在名义上没有了重点校、重点班,实际上改头换面依然存在,特别是重点班很普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进重点校、重点班,家长们可谓是削尖了脑袋。可以说,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义务教育水平提高及高位均衡发展就难以推进。”他同时表示,取消重点和非重点之分,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因为这其中存在着许多利益的博弈。“当务之急是要对此深入调研,逐渐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也就是用内涵竞争、质量竞争取代关系竞争、资源抢夺和特权竞争,相信3-5年内会见成效。”     “也许是既得利益者吧,我对不划分重点校、重点班不赞成。”南京市民陈女士坦言,她的孩子目前在一所重点中学实验班读初三。她认为,取消重点违背了因材施教的原则,“现在都在讲公平,可取消重点对优秀学生来讲也不公平。好差学生混在一起,老师讲课吃力,优生又吃不饱,这不也是一种教育资源的浪费?”     南京大学教育专家陈静对不划分重点校、重点班也表示了担忧:“这项法规主要针对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而民办校并不受约束,高中也依然存在重点和非重点之分。如果真正实行,将可能引起一场民办学校的‘择校风暴’,同时还会导致公办学校整体质量的下滑。”   建立教师淘汰制,防止误人子弟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南京白下区一位校长认为,在制定教师流动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教师淘汰制度,解决“铁饭碗”的弊端。因为她发现,在实施政治敏感词语后,一些教龄长但教学水平并不高的教师变得懒惰,认为只要拿到四五千块基本工资就万事大吉。     “将教师队伍里不能胜任工作、浑水摸鱼的人淘汰出去,是对学生前途负责。”南京市教研室书记汪笑梅也持相同观点,“当然,这种淘汰应当只占很小的比例。因为教育事业毕竟很特殊,有个慢积累过程,还是要保持从教人员相对的稳定性。即便是大部分实行聘用制的日本、中国港台地区的学校,教师职位还是保持着相对稳定性。这也是吸引其他行业高素质人才流入的原因之一。”     “淘汰制不是简单地让部分教师下岗。在设定教师进入门槛时,应招聘有职业使命感的优秀人才,同时完善教师评估机制,根据教师工作质量的高低,建立相应的问责制。”汪笑梅认为。     领导违规,严重的将撤职或引咎辞职     县长、市长、教育局长等,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起着引领作用。     《办法》对“长字号”们违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违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核定教师编制的;未按规定均衡配置师资力量的;未按规定组织校长、教师流动的;未按设置规划和标准建设学校的;未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的;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等等。     学校违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解聘。违规情形包括: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的;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的,等等。     有关专家表示,推进教育均衡涉及到“教育政绩观”及现有教育利益格局的调整,不可能一帆风顺。因此,《办法》对相关负责人的违规责任作出刚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以免“不作为”或“乱作为”。(蒋廷玉 陈晓春 李月宁)     链接>>>     省政府法制办2月25日发布公告,定于4月2日上午9时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该《草案》已经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www.jsfzb.gov.cn公布)。即日起居民可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名申请参加,听证陈述人为10名,同时设立旁听席,确定不超过30人为旁听人。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应准备书面发言材料。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20日下午6时。

责任编辑 实习生 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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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14:23:53 | 只看该作者
这些举措应该有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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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2:31:42 | 只看该作者
落实到位还需漫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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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19:41:45 | 只看该作者
有难度啊!
5#
发表于 2010-3-1 10:40:22 | 只看该作者
有难度!但有可能
6#
发表于 2010-3-1 14:44:43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3-4 07:32:05 | 只看该作者
蜀道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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