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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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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6:57: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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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16:59:54 | 只看该作者
江苏教师流动迈出第一步 每年15%教师轮岗
[提要]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教育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启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首批建13个示范区,区域内学校每年15%教师交流。记者获悉,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遏制“择校风”,我省规定“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
  教师流动迈出第一步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教育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启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首批建13个示范区,区域内学校每年15%教师交流。

  南京等地每年15%老师交流

  据悉,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苏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在示范区推动教师轮岗制,按照每年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15%、骨干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骨干教师总数15%的比例进行交流。省教育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胡金波发布说,首批创建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地区有: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铜山县、如皋市、灌南县、洪泽县、盐城市盐都区、扬州市邗江区、丹阳市、靖江市、泗阳县。在示范区内,除试验教师轮岗制外,还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科学的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体系,引导社区、家长及有关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等。教育厅基教处马斌处长表示,目前教师轮岗年限尚未确定,还需经过调查及论证。

  对于教师轮岗这一热点话题,省教育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胡金波认为,教师流动是国际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现代化国家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普遍做法,其立论基础是公共财政的均等化。目前,着眼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推进教师合理性流动已经势在必行,并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江苏目前在推动教师合理流动方面还处在探索实践阶段,苏南、苏北、苏中将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从省情、市情、县情出发,经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以形成科学的制度设计。

  胡金波表示,具体如何推进教师合理交流和流动,将按照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办法,不搞一刀切。在全省层面上的统一部署还要等探索后形成具体指导意见。

  免费师范生有望延伸至本科

  本报日前报道,今年江苏免费师范生试点放在五年制师范阶段,从全省初中男生中选拔300人学习幼儿师范专业,在校期间免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定向分配工作。省教育厅师资处樊增荣处长在发布会上解释说,原则上要求这300名男生毕业后回生源地所在的区(县)工作。

  今年免费师范教育试点工作在中招阶段,将来有没有可能延伸至省属院校的高招,面向高考的考生呢?樊处长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表示目前省教育厅已有此打算。

  关键词1:流动制度

  校长同校连任不得超六年

  “在借鉴日本、韩国以及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义务教育实际情况,以及听证会陈述人、旁听人提出的相关建议和社会公众意见,《办法(草案)》明确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制度和校长任期制度。”《办法(草案)》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组织本行政区域公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学校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关键词2:校际生源均衡

  中小学生应免试就近入学

  即将审议的《办法(草案)》在生源上作了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任何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任何竞赛成绩、奖励或者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公办学校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关键词3:同校学生均衡

  不得分重点学校、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办法(草案)》对学校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均衡作出规定。

  《办法(草案)》还指出了同校学生间的均衡问题:学校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师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关键词4:免费范围

  我省将免作业本费

  多年来,我省已相继免除了义务教育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目前,上海、浙江等省市已明确规定免收作业本费。省教育厅厅长沈健透露,我省也准备免收作业本费,相关部门已形成方案,待省政府批准后即可实施。

  关键词5:绩效考核

  不胜任将被调离教师岗位

  有的学校校长建议,在制定教师流动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教师淘汰制度,解决“铁饭碗”的弊端,将教师队伍里不能胜任工作的人淘汰出去,不要误人子弟。

  《办法(草案)》对此作出了规定: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关键词6:问责制度

  公布学生排名,主管撤职

  为实施素质教育,《办法(草案)》还规定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学校违反该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撤职或解除聘用关系。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规定组织校长、教师流动的,或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辞职或免职。(记者 戚庆燕)

  地方立法

  促教育均衡

  昨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下简称《办法(草案)》)等法规草案说明,今日省人大常委会将分组审议。记者获悉,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遏制“择校风”,我省规定“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应当流动”。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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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9:14:20 | 只看该作者
政策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
4#
发表于 2010-5-27 12:40:12 |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三楼见解
5#
发表于 2010-5-27 19:35: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8805813 于 2010-5-27 19:37 编辑

教师流动的目的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遏制“择校风”,所以流动应采取纵向流动,即区直与乡镇之间的流动,至于乡镇间的横向流动,简直就是劳民伤财,因为乡镇学校一般不存在“择校风”,所以不可采取。
6#
发表于 2010-5-29 06:37:10 | 只看该作者
政策是好的,就恐怕到时候还是做做形式而已
7#
发表于 2010-5-29 21:40:23 | 只看该作者
请问民办学校老师参加流动吗?不参加吧!择校本来多数是因为冲着民办学校去的,现在公办仅有的骨干老师也被流动了,可以预见:民办学校将更加红火,择校风将更加强盛!
可能国家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都在民办学校参股了吧?竟然想出这么一个好办法帮助民办学校发展!太高了!
8#
发表于 2010-5-31 10:40:53 | 只看该作者
弱弱的问一下:到农村任教的教师会流动到县城离家近点的吗?
9#
发表于 2010-5-31 15:54:01 | 只看该作者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10:55:04 | 只看该作者
支教害了自家学生,流动又开始害人家学生了。生活都不安定,何况工作,领导们真不爱动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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