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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cx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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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末位淘汰制:是良方还是“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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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10-2 17:16:21 | 只看该作者
在末位淘汰中,如学校与教师解除合同的理由仅是教师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学校来讲,如果末位淘汰制使用不当,可能有违法的嫌疑。
12#
发表于 2008-10-2 18:44:04 | 只看该作者
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末位淘汰制很难对其进行比较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

中央政治局委员没有末位淘汰
13#
发表于 2008-10-3 11:07:26 | 只看该作者
先从制定这个方案的那帮人开始实验末位淘汰制,可行了再在学校里推行也不迟啊
14#
发表于 2008-10-5 14:06:44 | 只看该作者
教师的压力本来就到,这样,不是更大!很多人都是羡慕教师假期多,但不知道,压力比任何行业都大!
15#
发表于 2008-11-9 15:33:04 | 只看该作者
末位淘汰不适合教育工作者,因为教师的劳动对象具有多样性。
16#
发表于 2008-11-9 15:36:56 | 只看该作者
末位淘汰制使用不当,可能有违法的嫌疑。
17#
发表于 2008-11-9 18:16:0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评价教师采用末尾淘汰制的话,那一切都得绝对公平,分班、学生情况、分课情况等等,这做得到啊?
18#
发表于 2008-11-9 21:38:2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刘祥 于 2008-11-9 15:36 发表
末位淘汰制使用不当,可能有违法的嫌疑。

赞同!!!
19#
发表于 2008-11-11 08:30:06 | 只看该作者

在末位淘汰制背景下的教师大规模频繁流动,对于学校管理是弊大于利的。

在末位淘汰制背景下的教师大规模频繁流动,对于学校管理是弊大于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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