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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资,还是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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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2-15 11:0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川渝等地教师连续发生罢课事件,要求增加收入,改善待遇。如果说其他行业的类似行为往往因为无法律依据而易导致不了了之,教师的诉求却有着极为合法的背景,也易使政府部门陷于尴尬。1993年实行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非常具体,不但是应该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且有逐步提高的具体条款。《教师法》待遇款下的各条规定,并具体规定了教师应该享受和公务员相同的福利待遇,边远地区的教师应当享受补贴。2006年公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规定教师的待遇不得低于公务员的平均水平。法律对此的规定非常清楚,没有疑义。
  
  《教师法》实行至今已经15年,《义务教育法》实行至今也已两年,教师的待遇究竟是不是如法律所规定的“不低于公务员”且“逐年提高”?我想每个教师都有自己的答案。当然,教师与教师也是不一样的,就好象公务员与公务员也并不相同一样。教师也分为大学、中学、小学,也分为城市、农村,也分为公办、民办。大体说来,大学教师应该能够享受到所谓的“不低于公务员”的薪金水平,大城市或中心城市的中学、小学老师,尤其是有着高升学率、掌握着雄厚师资力量及生源的重点学校,不低于甚至高于公务员平均水平也并非不可能。但对于绝大多数教师尤其是处于乡镇一级的教师来说,“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绝对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梦,而且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
  
  即便是大城市或中心城市的重点中学的教师,其待遇等于或高于公务员,也并非源于《教师法》或《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而且是因为这些学校掌握着优于其他学校的教学资源,可以靠收取所谓的借读费、赞助费、接收异价生等等手段敛财,同时,由于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往往家庭环境比较优越,还可以收取大量的补课费,有些学校则因为地处繁华地段,可以高额出租学校所有的铺面或房产,这些费用,直接成为教师收入的来源。
  
  但这种所谓的收入,并不是稳定的,因为这种收入直接和学校的升学率、生源甚至和城市规划改造等等因素挂钩,一旦上述因素出现变化,就会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收入,一句话,学校如企业,办学如办厂,教师如企业员工。相比起公务系统的旱涝保收,教师的所谓待遇并没有更高的吸引力。一个事实是,由教师而公务员的数不胜数,由公务员而教师的,闻所未闻。由此可见,《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所谓的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的规定,至少在中小学教育这个层面,从未真正实行。
  
  一部法律,面世达十五年之久而不能实行,也算是天下奇观,内中必有原因,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改变关于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是无效规定的实情,因为没有哪一级行政部门照此实行,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监督实行,不实行此项规定也没有任何的惩罚手段,教师们十多年来对此也安之若素并不争执,说明这一规定并无实际意义。
  
  即便如此,对此也总该有个说法,一个国家,连续用两部法律规定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的待遇,无论如何也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问题是,既然规定了,就要实施,假如不能事实,你又为何做此规定?
  
  事情其实很清楚了,要么增加工资,要么修改法律,说其他的,都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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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2-15 11:50:07 | 只看该作者
一个国家,连续用两部法律规定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的待遇,无论如何也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问题是,既然规定了,就要实施,假如不能事实,你又为何做此规定?
3#
发表于 2008-12-15 11:51:11 | 只看该作者
事情其实很清楚了,要么增加工资,要么修改法律,说其他的,都是废话
4#
发表于 2008-12-15 11:51:53 | 只看该作者
一部法律,面世达十五年之久而不能实行,也算是天下奇观,内中必有原因,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改变关于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是无效规定的实情,因为没有哪一级行政部门照此实行,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监督实行,不实行此项规定也没有任何的惩罚手段,教师们十多年来对此也安之若素并不争执,说明这一规定并无实际意义。
5#
发表于 2008-12-15 11:52:26 | 只看该作者
好贴,顶!!!!!!!!!!!
6#
发表于 2008-12-15 11:5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楼主 黑金刚 的帖子

7#
发表于 2008-12-15 12:37:41 | 只看该作者
要么增加工资,要么修改法律,说其他的,都是废话
8#
发表于 2008-12-15 12:49:49 | 只看该作者
事情其实很清楚了,要么增加工资,要么修改法律,说其他的,都是废话
9#
发表于 2008-12-15 12:50:07 | 只看该作者
好贴,顶!!!!!!!!!!!
10#
发表于 2008-12-15 13:43:28 | 只看该作者
建议把《教师法》第25条删除了,好让我们彻底的“法制化”的受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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