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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建湖暑期补课的同志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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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7-26 07:2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经史子集 于 2009-7-26 07:31 编辑

给建湖暑期补课的同志提个醒,最近县局查得比较紧。已听说查处几起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通告

近来,一些未经批准的家教中心、辅导班等办学机构相继出现,误导了家长和学生,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发展,干扰了我县执行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合法手续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凡在我县境内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办学许可证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五、各中小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补习班,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教育机构任职兼课,不得在家中进行有偿家教。
六、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办学,并做好学员的劝退工作,如不停止,县工商、公安、建设、物价、安监、教育等部门将联合依法取缔。
七、学生家长不得送子女到无证办学的教育机构报名参训,确需送子女去相关教育机构培训的,须验证其办学资质,以免上当受骗,并切实承担起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举报电话:86233249
86233253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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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7-26 10:57:26 | 只看该作者
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已经刻不容缓了!
3#
发表于 2009-7-26 11:28:47 | 只看该作者
无稽之谈!
4#
发表于 2009-7-26 14:18:12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到,教师发不了的财,社会分子也别想轻易得到
5#
发表于 2009-7-26 20:06:27 | 只看该作者
为了孩子的一切
6#
发表于 2009-7-27 09:59:15 | 只看该作者
[quote]应该到,教师发不了的财,社会分子也别想轻易得到
文之华 发表于 2009-7-26 14:18 [/quote
哈哈!
7#
发表于 2009-7-28 11:28:16 | 只看该作者
查处这么多年,为什么越查越多,越查越严重呢?
8#
发表于 2009-7-28 15:11:14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力度不够,有通报无结果!
9#
发表于 2009-7-28 23:23:09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力度不够
10#
发表于 2009-7-29 12:31: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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