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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首先是一个专业人员,教师就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人员,教育教学活动不是一般人能做的,所以有教师资格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也就有了专业发展一说。从法律角度说,“专业人员”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只是对其职业特性的描述而已。而我们在谈论教师权利问题时,我们所称的“权利”是个法律概念。
从法律角度看,教师就是学校的雇员,因为按法律,教师由你校长聘任的,并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保证了你与教师之间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这就形成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学校和教师间全部权利义务的安排完全由合同约定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对教师的聘任、解聘,教学任务的布置、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薪酬、奖励和惩戒,教师的晋升和降级,以及其他方面涉及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都在合同中被尽量全面而明确地约定了。这样看来,教师应该是雇员。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制就是指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认教师受聘的职务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制度,表明学校和教师是雇佣关系,可是这一关系至今没有被广泛接受,人们往往认为教师一旦仅仅是个雇员,就太贬低教师了,毕竟教师是个崇高的职业!
所以有人认为教师应该是公务员,我国法律也明确了教师的收入应不低于公务员。在日本、法国、德国,公立学校的教师由政府任用,教师与一般公务员的身份基本上无异。你教师作为公务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完成国家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为什么这些国家将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位于公务员?我想主要是因为公务员的社会地位较高,职业也比较稳定。可是,我国关于国家公务员所有法律文件均未将教师列入公务员系统。没有列入公务员或许是件好事,因为公务员通常是按照上级领导或机关的指令,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从事工作的,按照行政立法的本意,公务员的一举一动都要有法律依据,即依法律明确规定和法启程序从事其职务行为,但是教师的工作特性又要求教师有相当程度的自由空间,要是教师真是公务员,也许就只能“死教书”了。
所以,教师的尴尬之处就是,他不是专业人员,也不是雇员,又不是公务员,可他又全是。在英、美国家,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两重身份,公立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教师与地方政府当局签订合同,教师在按照合同履行教学职责的同时,享有某些公务员的特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既可以选择根据契约关系向法院诉讼,也可以选择适用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
有学者认为,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基本上也是这样一种双重身份。因为教师兼具公务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所以在合同中文本中都要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管理权,以及教师被解聘的条件和程序,但是,合同文本还应着重约定教师的教学自由、学术自由的范围和限制条件,明确学校管理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这是我们要讨论的关键问题,即,我们常常忽略了教师的教学自由,而恰恰教学自由是教师的核心权利,这一权利关乎课改成败。
我的观点是,为确保教师更好地完成课程角色,并使课改获得可见的成功,教师的教学自由就应依法扩大,在法律中这叫“增权”,具体来说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对传统教学境遇下教师基本权利的强调与维护,其次是基于新课程应当赋予教师哪些新的权利。前者是教师专业活动的根本保障,也是考虑新的权利赋予的基础;而真正意义上新增的权利会使教师获得在课程中的解放,提升教育的品质与境界,反过来更好地促动教师自主化专业成长和权利的共享。
在具体做法上,首先是确保《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学自由,因为教师劳动是高智力的,需要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及创造力,教师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要有“临时处置权”,因此,法律应赋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较大自主权,让教师有权力决定课程的基本进度,决定教学的基本方法、教学基本内容的设定、教材的选择、考核的标准和方式等,所以教师其实历来被认为是“自由职业者”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教师法》所罗列的教师六条主要权利中,第一项就规定教师的教学自由权了,这一条款表明“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而紧接着第二项就是是学术自由权,《教师法》中的这一条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什么是学术自由?其内涵是,学者应持中立的立场和独立的地位,应保障教师学术方面的言论自由和发表学术研究成果的自由,有了学术自由才有真正的教学自由。第三项权利是教师对学生的督导权,就是指教师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权,《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权利实际上包括三项权利:一是指导权,二是评价权,三是惩戒权。当然,惩戒不能超过学生身体所能承受的一般限度.更不能给学生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伤害。
当我们明确了教师各项教学自主权后,我们一是要反思,反思我们做校长的是否会有意无意地侵犯到了教师的权利,二是要拓展,拓展教师的教学自由。目前看来,以校长为首的学校行政力量至少在以下三方面侵犯到教师的教师自由:
一是以抓课堂教学为名,干预教师的教学进度、方法、内容,往往过份强调统一进度、集中备课,并强制性地推行某一种教学模式和方法;
二是以抓教与学两方面的质量为名,干预教师自主评价学生的权利,我们往往规定教师的评分标准和方式,推行“背靠背”命题,要求“跨年级阅卷”等等,剥夺了教师的评价学生的一部分权利;
三是行政权干涉学术权,甚至替代学术权,校长或校长代表的行政力量强力推行某项教改实验,并扮演评判者的角色,不仅导致了较严重的教育“学术腐败”现象,更使得教师的学术言论自由受到抑制。
说到底,课改的成功现在取决于能不能拓展教师的“课程权”?我觉得新课改要赋予教师新的课程权利,一要赋予教师课程决策权,让教师参与课程决策以提高新课程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二要让教师拥有参与课程设计权,教师是课程实施的主体,他们最了解学生对不同课程的反映和各课程要素作用的机制与效果。
可是,课程权或者其他所有的“权利与自由”的拓展都取决于两个因素:
1、教师的现实能力能否担当此权利与自由,一个理性和道德自律的教师才能更好地担当。那么,我们是先赋权还是先让他们具备能力?
2、权利与自由一向与行政权力或其他权力处在博弈之中,他们构成了此消彼涨的关系中,也就是说,教师赋权就意味着行政权力的退出,意味着教师越来越不是一个员工和雇员。那么,是先赋权再撤除行政权,还是行政权先撤出再赋权?
也许,我本文所讲述的问题是个“假问题”,那是以为在学校办学自主权都没有依法落实的情况下,却讨论教师课程权,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但是,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至少可以给困境中的教师一个交代,今天的教师为什么难当,而总有一天,当教师是一件幸福的事。因为教育必须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权利”时代,而目标也是十分明确的。而真正的困境在于,无论教育官员、校长还是教师,我们谁都无法超越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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